下列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教育、考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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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