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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逾期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逾期未换证的驾驶人的提醒公告(2008年第一期)
根据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规定》第42条、第48条的有关规定,年龄在60周岁以上或者持有A1、A2、A3、B1、B2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人每年必须按规定参加体检,并向车管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对逾期一年以上未提交的,即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超过一年以上未换证的,应当注销驾驶证,现我所将驾驶证超过有效期9个月未审验或未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名单公布如下,请各位驾驶人见到公告后尽快至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或换证。
嘉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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