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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相关区域禁止部分机动车通行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有效改善城区道路交通通行状况,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城区相关区域采取禁止部分机动车通行的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区域:县城区平黎线以西、晋阳路(含)以北、体育路(含)以东、320国道以南。 二、禁止下列机动车通行:1、所有非本县号牌的中型(含)以上货车。2、本县号牌的中型以上货车。 三、上述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禁止通行区域通行的,应当向交警大队申领《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未按规定申领《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在禁止通行区域通行的,交警大队将依法处理。 四、禁止通行日期 :2008年9月1日起。 特此公告
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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