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相关区域禁止部分机动车通行公告
2008年08月24日 http://www.js0573.com 信息来源: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网友评论 0

  为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管理秩序,有效改善城区道路交通通行状况,确保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城区相关区域采取禁止部分机动车通行的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通行区域:县城区平黎线以西、晋阳路(含)以北、体育路(含)以东、320国道以南。

  二、禁止下列机动车通行:1、所有非本县号牌的中型(含)以上货车。2、本县号牌的中型以上货车。

  三、上述机动车辆因特殊情况需要在禁止通行区域通行的,应当向交警大队申领《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未按规定申领《机动车辆临时通行证》在禁止通行区域通行的,交警大队将依法处理。

  四、禁止通行日期 :2008年9月1日起。

  特此公告

 

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08年8月23日

  【我要投稿】 【打印本文】 【查看评论
已有 0 位网友对这篇文章发表了评论 [查看所有评论]
网友昵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