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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日起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要悬挂“实习标志”
为确保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和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有关要求,省公安厅交管局决定在全省统一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标志”。
法律法规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依据文件:省交管局《关于全省统一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实习标志的通知》(浙公交(2006)25号)。 统一使用“实习标志”的目的 统一使用“实习标志”,目的是明示驾驶人正处在实习期,提醒其他驾驶人注意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或预先采取避让措施,“实习驾驶”人在操作不当时,交通警察看到“实习标志”后,可及时帮助实习驾驶人纠正违章,使其规范驾驶,保证行车安全,从而取得其他车辆驾驶人、行人和交通警察的理解与关照,防止交通事故。“实习标志”也随时提醒实习驾驶人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严守操作规程,谨慎驾驶,确保行车安全。 对实习驾驶员有关事项的提醒 一、4月1日起实习驾驶员可以到嘉善县车管所购买“实习标志”; 二、实习标志应悬挂或者粘贴在机动车后部不妨碍安全驾驶视线的地方; 三、从2006年5月1日起,对在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没有悬挂“实习标志”的,交警部门将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规定处200元罚款。 嘉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二○○六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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