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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检验的相关规定
检验时间:
由原按号牌末尾数确定的检验月份(如浙A12345,检验月份为5月)调整为按注册登记的月份(如浙A12345,注册登记日期为2005年7月,检验月份为7月)进行检验。 车主只要多留心行驶证,按行驶证上签注的有效期及时进行检验即可。 检验周期: 营运载客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载货汽车、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车辆到使用年限前,车主应当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延缓报废手续,并按时进行检验。 旅游载客汽车、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 使用年限为10年,延缓最长期为10年。 营运客车: 使用年限为10年,延缓最长期为5年。 重、中、轻型载货汽车: 使用年限为10年,延缓最长期为5年。 微型载货汽车、出租车: 使用年限为8年,不得延缓使用。 小型非营运载客汽车: 法律无强制报废期限,根据车辆检验周期通过检验的即可继续使用。 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或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 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报废。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迁移、通讯地址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及时向辖区车辆管理所申请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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