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暂行办法
2006年06月23日 http://www.js0573.com 信息来源:嘉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网友评论 0
    第一条 为了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互谅互让的良好社会风气,鼓励轻微交通
事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轻微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非机动
车损坏或者机动车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零部件损坏,车物总损失3000
元以下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高速公路)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
  第四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按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
十六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
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第五条 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当事人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后,可以
采用摄像、拍照或者文字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及时填写《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协议
书》(简称《协议书》,式样附后)。无《协议书》的,当事人应当以文字方式如实记载交通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联系方式、机动车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投保
公司、保险凭证号、保险有效期、碰撞部位等内容,并共同签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交通违法处理、交通事故处理、车辆年检等窗口免费发放《
协议书》。保险公司应当在办理车辆保险时免费发放《协议书》。
  第六条 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选择自行协商处理的,应当在现场及时向投保机动车交通事
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报案,根据保险公司的要求在现场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或者到保险公司指定的地点接受调查,凭《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材料及相关证据,按保险合
同规定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第七条 对造成轻微交通事故,符合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条件,当事人不及时主动撤离现
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按照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和记分。
  第八条 对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事后经保险公司查勘确认车物损失超过3000
元,保险公司应当按规定告知处理方式。若超出数额不大且当事人同意保险公司处理的,保险
公司应当予以处理。若当事人不同意由保险公司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凭《协议书》或者文字记
录材料及相关证据,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事后
报案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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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建议驾驶员将此协议书打印后放在车内以便急须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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