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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区停车秩序的通知
沿街广大店主、机动车车主和驾驶员:
为了配合我县开展省级示范文明县城和省级园林城市的创建工作,确保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和城市整体市容形象良好,根据省创建办提出的整改要求和考核评价标准,人行道上停放的机动车不得占压人行盲道,也不得影响行人正常通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即日起,我们将进一步规范管理魏塘城区汽车停放秩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汽车一律不得在人行道上停放。人行道比较宽阔需停放的,必须由店主重新提出申请(受理窗口设在交警大队内),经县交警和城建部门共同现场踏勘、批准,施划泊位后方准在泊位内停放汽车。 从7月5日起,我大队将对违反规定在人行道上停放汽车的行为实行抄告并进行处罚。必要时,还将进行清障处理。 望沿街广大店主、车主和驾驶员积极配合,自觉遵守。 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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