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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必须安装安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携带三角警告牌
为预防和减少因碰撞引发的交通事故,减轻伤亡后果,根据《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车身反光标识》(GA406-2002)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GB1951-2003)等技术标准要求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按照上级统一部署,从现在起我大队将在路面管理中加强对货车和挂车安装、粘贴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等安全装置的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同时加大对违规上路机动车的查处力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对发现以下情形的,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以及《浙江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一)2003年3月1日起新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未安装符合规定的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或者安装的防护装置强度明显不足、破损不全的; (二)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大于12000kg(含)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未在后部安装、粘贴符合规定的车身反光标识; 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长大于10m(含)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未在侧面安装、粘贴符合规定的车身反光标识,或者安装、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破损不全的; (三)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未配备三角警告牌,或者发生故障、事故时未按规定放置三角警告牌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员应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将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靠路边或到加油站或到广场内停放,不得在车行道或路中停放);难以移动的,应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放置三角警告牌,夜间还应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如果车辆抛锚在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路中央或交通高峰时段等情况时应迅速报警。 广大车主和企业主务必高度重视,对有关车辆立即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配备三角警告牌,各地车辆管理部门对未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或者安装、粘贴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货车和挂车,以及未按规定配置三角警告牌的汽车,将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我大队将加大对违规上路机动车的查处力度,对屡教不改的车辆,将建议交通部门停止其营运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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