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月份起调整交通违法记分值
2007年04月13日 http://www.js0573.com 信息来源:嘉善公安局交警大队 网友评论 0

  公安部日前发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91号令),新规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调整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值。予以记分的交通违法行为将由原来的51项减为47项,加大了对重点车型和驾驶人的违法记分管理,并根据危害程度确定记分分值。记分的周期仍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新规定一次记分的分值与原来一样,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新规定对交通违法行为记分进行调整的内容有四项36条,其中新增加的违法行为予以记分的有6条,包括驾驶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与超过核定人数20%的将分别记2分与3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也要记3分,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或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都记6分;提高记分分值的违法行为有17条,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从原来的6分提高到12分,公路客运车辆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或超过额定乘员20%的记分值将由原来的2分与6分分别提高到6分与12分,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记2分,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还有使用仿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都记6分;降低记分分值的违法行为有10条,不按规定倒车的,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等违法行为都不予记分;取消记分的违法行为有2条,即逾期未缴纳罚款的与连续两次逾期未交纳罚款的,原来规定记12分,新规定取消记分。

  按《实施条例》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浙江省《实施办法》规定,持本省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后,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未达满分的,可以申请参加为期一日的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每次可以减少累积记分二分,但一个记分周期内的安全教育减分不得超过四分。

 

嘉善公安局交警大队
俞顺荣  施锦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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